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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全市非标电动车整治工作成果,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风险,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专项执法“铁拳”行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者认真落实“三不准”“ 四严禁”的通知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如皋市某华车辆经营部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3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皋市某华车辆经营部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如皋市周某华

销售冒用3C认证的电动车后视镜及

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案

案件简介

2022年7月1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窑镇的周某华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4盒待售的电动车后视镜冒用他人认证标志,且店内所有电动车配件均无标价牌。

当事人销售冒用3C认证的电动车后视镜、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车后视镜、并处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如皋市某丁摩托车配件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铅酸蓄电池案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28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城街道的某丁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所售铅酸蓄电池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铅酸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铅酸蓄电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如皋市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