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超车
估计大家会想到的场景大概是这样的
但在日常生活中
超车可不是一脚油门的事情
倘若驾驶员忽视安全、任意超车
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
强行超车或者超车不当
那么极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23年03月14日17时26分,丁某驾驶川AD***4号小型轿车沿G248国道由丹巴县方向往道孚县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248国道1194KM+172米处时,由于丁某在急弯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未按操作规定规范操作,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渝BM***2号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川AD***4号车驾驶员丁某,乘客钟某、唐某受伤。渝BM***2号车驾驶员李某,乘客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丁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驾驶人丁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超车是一项非常考验驾驶技巧的行为
建议如非必要尽量少超车
尤其不要在视野不佳的弯道路段
或者为了争强好胜斗气超车
除了强化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我们也欢迎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举报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平安、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群众举报
近日,九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车辆在弯道路段强行超车,险些酿成车祸,请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经查,5月18日10时许,一辆驾驶人阿某驾驶一辆川V号牌的客运车辆由九龙县往冕宁方向行驶,行驶至乃渠镇七日村国道G248线1481KM+700M处弯道处时强行变道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第1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7条第4项,依法对阿某处以罚款150元,记分3分的处罚。
今天就再给大家强调下
哪些情况不能超车!
0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
当前车正在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往往占据了道路的大部分空间,甚至可能横在道路中间,截住了后车的超车去路,极易发生车辆相撞。
02
对向车道有车辆正在驶来
因为在机动车混行的道路上超车,通常是要越过中心线,借对向车道进行超车。如果这时对向车道正有车辆驶来,就极有可能在超车时与来车迎头相撞。
03
前车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作为特种车辆,在道路交通中享有特别通行权利,其他车辆不准超车。
04
经过隧道、窄桥、陡坡等路段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等路段时,都有法规规定不得超车。在交通拥挤的城市道路,如果车流量很大,超车容易引发交通堵塞,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车主们在这种路段也要牢记不能超车。
那么
应该如何安全超车呢?
一起来看
●第一步:除了要先观察所要借用车道的状况,还要观察所要超越的车前面的车辆行驶状况。(另外,在超车前也要观察前车是否要超越它前面的车,如果是,那么就要等前车超车完成后再超车。)
●第二步:提前打左转向灯,降档提速,并线进入旁边车道。
●第三步:直行超过被超车辆,直到在后视镜里看到所超车辆时,打右转向灯回到原来的车道。
甘孜公安提示
超车变道要注意对向来车
别急、别抢、别盲目超车
行车上路
一定要遵!法!守!规!
万里挑一!乡城公安利剑出鞘,入选四川政法“五年百佳”优秀案例
虫草卫士丨海拔4500米的“帐篷警务室”,“伴随式”守护群众平安
超萌!幼年水鹿被困工地沉淀池,民警暖心救援放归深山
编辑:张文勇
审核:韩冰
信息来源:甘孜交警
@甘孜警方微博
♪甘孜警方抖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