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钱某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有一家工厂。

2006年的时候,钱某和某社区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社区提供土地,钱某建设厂房,双方合作经营。经营期间,如果遇到国家征收,建筑物等相关补偿全部归钱某所有。

2019年11月,区政府公布了土地征收公告,钱某所建的厂房在征收范畴内,具体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负责,而街道办又托付了某拆迁公司来负责拆迁事宜。

随后,拆迁公司的人来和钱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钱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直到2020年9月,拆迁公司的人强制拆除了钱某的厂房,钱某没有办法,只得托付律师,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是拆迁公司的人擅自决定强拆钱某的房屋,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不应作为被告;钱某建设厂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乡计划法》的规定,其厂房属于违建,不应对其进行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街道办作为被告是否正确?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托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由托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将征收拆迁的相关工作托付给拆迁公司,因此街道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作为被告是正确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在没有和钱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没有经过钱某同意,就强制拆除了钱某的厂房,该行为明显违法。

至于街道办辩称的,钱某的厂房属于违建。第一,街道办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钱某的厂房进行违建认定;其次,钱某的厂房建于2006年,街道办依据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城乡计划法》认定钱某的厂房属于违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钱某厂房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