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啊喇乡旺牛社区大村组的何元能是当地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自打十多年前搬来村子里后,何元能最远的出行就是去镇里购买生活用品。

在农村生活了18年的何元能一直勤勤恳恳本本分分,从没想到自己会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1999年11月1日,何元能为了养活一家老小,就想着多承包点土地开垦。于是就和旺牛村(现为旺牛社区)大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价格,一次性支付了30年的费用共计300元,承包了5亩“五荒土地”。

在和大村组签完承包合同后,何元能就为土地办理了林权证,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何元能承包的这5亩五荒土地,都是分散在荒山、荒坡上,几乎没有植物覆盖。

何元能将土地承包后,开始了对土地的耕作。为了能多赚点钱,何元能将土地开垦出来后,并没有耕种普通的树材,而是种上了冰麻、李树等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树种。

为了更好的照顾自己的这5亩林地,2002年,何元能在自家林地上修建了一个小土屋,并带着一家老小住了进来。

但是搬过来之后,何元能一直在为出行发愁。

何元能承包的林地的地方,是典型的山区地形,而何元能林地所在的位置,正处在半山腰。

从最近的攀枝花市中心出发,要驾车开一个多小时的山路,才能到达山脚下,随后便需要步行爬山半个小时才能到达何元能的家中。

为了照料自家的树苗,何元能经常需要前往城区购买相关的肥料和工具。并且一家子的吃穿用度,也都需要从城区里购买。

每次购买回来后的何元能,站在山脚处看着蜿蜒曲折的山路,总是苦不堪言。

随着年龄增大,何元能的身体素质也不如年轻的时候。原本还不算太困难的山路对于现在的何元能来说,走起来步履维艰。于是何元能便起了修建一条小路的念头。

但是修路谈何容易。何元能数次找到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希望他们能够将原有的山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和扩修,但是每次何元能提出的请求都如同石沉大海。

修路的事就这样一直被拖了下来,时间一直到了2018年。何元能承包了土地之后,为了能增加经济效益,在之后的时间里数次对种的树种进行了更改。

在2008年左右,攀枝花当地政府引进了新型芒果树苗,将芒果树作为了地区特色经济作物进行推广,何元能也将将原先种植的梨树、冰麻等更换成了芒果树。

为了将自己的土地树种更换为芒果树,何元能前前后后花费了近十万元,陆续种植了1300多株果树。但是芒果树不比原先的树种。芒果树对于肥料需求很高。并且在成熟期后对于运输能力要求也更大。

因为道路的限制,何元能在种植芒果树后的第一个收获年,仅仅卖了几千元的芒果。这种情况让何元能修路的想法更加坚定,在迟迟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何元能决定自己修路。

从2018年开始,何元能陆续地对从山脚通往自家土地的盘山小路进行了扩建,何元能决定将原先狭窄的道路向两边扩宽,扩宽成足够摩托车通行的距离。

为了修建道路,何元能从银行里贷了款,用从朋友手里借了钱,欠债修路的何元能将全部希望都放在了修好路后农用车能开进自家地里将果子卖出去。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月的工程,何元能成功的将原先的盘山小路修建成了足够农用机动车通行的地步。

然而还没开心多久的何元能,在道路修好后两个月就被森林公安找上了门。

原来,在2018年9月12日,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了一则匿名举报,举报内容便是何元能因为修路占用了林地。森林公安局对此事很是重视,于是很快就组织了调查。

经过森林公安局民警的初步调查,确认何元能有占用林地修路的事实,并且何元能修路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因此对何元能占地修路一事展开了立案调查。

经过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的调查,最终确认的案件事实为:何元能为了运输果实和肥料,对原先已有的山路进行了扩建,扩建后的小路占用了林地面积约3.17亩。最终认定何元能违法事实属实。

最后经过森林公安局的商讨,决定对何元能作出罚款44467.5元,责令将修建的道路恢复原样,退还林地的行政处罚。并在2018年11月9日向何元能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拿到处罚决定书的何元能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修路明明是一件好事,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于是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何元能在2019年5月7日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在该行政活动中程序合规,在事实认定上经过了详细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清楚;在收集的证据也方面也都能互相进行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东区法院判决认为,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何元能的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书的何元能已是万念俱灰,在咨询过律师得知上诉胜诉的可能性很低之后,何元能就没有在选择上诉,而是服从了判决结果。

但是贷款修路的何元能家里已经没有存款能够让其交罚款,森林公安局在经过了解了何元能家里的经济状况后,也决定不会向法院提出对其强制执行的决定,但是仍然会催收何元能的罚款。

【以案释法】

相信看到这里的读者,已经对森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和判罚或是愤怒,或是不解,接下来,笔者来给大家详细的分析一下。

一、森林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两条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处罚是有处罚依据的,并且处罚的标准限度也都符合法律的规范。

但是,行政处罚不仅要有合法性,还应当具有合理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每一条法律背后都有一个其要保护的法益,关于禁止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背后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我国的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因此,我们从法律的本质出发会发现,在本案中,虽然何元能修路占用的土地性质为林地,但是这部分所谓的林地,都是荒地。根据同村村民的口述,这部分土地要么是没有植被覆盖,要么就只有荒草。

如此的一片荒地,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过有关的规划,那么何元能在修路的时候,还能属于破坏我国的林地资源吗?还能属于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吗?

很明显,何元能修的这条路两条法益一条都没有侵犯。

那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何元能这种的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格后果,甚至可以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

因此,森林公安在对何元能作出的处罚当中,虽然合法,但是不合理,有违背行政法原则中的合理行政之嫌。

二、法院的做法如何理解?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此次处罚中行政机关的做法是没有违反法律和相关程序的,所以法院在审查该行政活动的时候自然不会认定其存在错误。

纵使行政单位的处罚尺度比较大,但是法院也轻易不会在处罚结果上过多的为难行政机关,这是出于对于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所考量的。

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行政单位有行政权,但是并没有执法权。

也就是说,行政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对人如果不执行,行政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而是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是会在强制执行这个阶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在实践当中,对于判罚不当的行政处罚,法院虽然不好直接撤销该处罚,但是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法院也往往并不会同意执行。

所以,通过案情最后透露出的信息来看,案件结果对于何元能来说并不能算的上是一个彻底的坏结果,行政机关也在自己的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帮助何元能减轻了处罚。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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