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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

12月2日(今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办理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

不要跑空!

关于系统维护

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2023年12月2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将进行系统维护,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办理,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柜台业务安排

12月2日(星期六),中心各管理部及建行各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暂停营业,柜台业务暂停办理、自助机具暂停使用

12月3日(星期日),中心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和开发管理部及合署办公的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恢复营业,柜台业务正常办理、自助机具正常使用。

12月4日(星期一),中心各管理部及建行各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恢复正常营业,各项业务正常办理、自助机具正常使用。

网上业务安排

12月2日,网上服务渠道资金类业务暂停受理,查询及非资金类业务受理截止到上午11:00;

还款日期为12月2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逾期还款和担保代偿还款业务正常扣款;

提取日期为12月2日的偿还住房公积金 (组合) 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业务正常办理;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正常服务。

12月3日,网上服务渠道各项业务恢复正常,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正常服务。

请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业务暂停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2023年天津新政

自2023年9月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助力天津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见行见效,减轻居民老旧小区改造负担,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调整:

1.新增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的背景依据

我市于2018年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增加了职工既有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提取人应在竣工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直系血亲是指与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包括兄弟姐妹。

三、新老政策差异

上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公积金

网点地址、营业时间汇总

网点地址汇总表

市民相互转告

办理相关业务的别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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