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

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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