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粮食经销商用农药对粮食进行熏蒸,导致邻居一家四口中毒,两个未成年儿子,经抢救无效身亡。结果经销商推说:“农药又没放在你家里。孩子死了,是房子盖得不合格!”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只支持丧葬费跟医药费!

(来源:大风新闻)

严先生的太太比他小一岁,今年35,两人结婚后,太太为严先生生了两个儿子,这使得严先生整日都喜笑颜开。

严先生和太太虽然是做药材生意的,但他们并没有自己的门面。

为了做生意,严先生在市区租了一处门市房,一楼开门做药材生意,二楼住人。

严先生隔壁的邻居,是做粮食生意的,他把二楼用来存放粮食,两家人中间,仅隔着一堵墙,且共用一个对应的电表箱。

严先生说:“中间是中空的”。

事发这天早上,严先生一家四口突然出现剧烈呕吐、腹痛等中毒症状。

历过7天的抢救,严先生夫妻俩算是捡回了一性命,但12岁的大儿子和6岁小儿子,在这一天内,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介入后,以为严先生一家出现了食物中毒,但调查之后,发现不是这样,并锁定邻居家。

谁曾想到,邻居张某早有准备,他发现事情闹大了了,连夜进行了通风,导致警方测毒源的时候,检测的数值非常低!

即便如此,警方还是掌握到了张某用农药磷化铝,对粮食进行熏蒸,导致严先生一家中毒的证据。

严先生说,张某现在是被羁押状态,他们见不到张某人,但张某的亲戚说了这样一番话:

“农药又没放在你家里。你孩子死了,是房子盖得不合格。”还让严先生找房东,找盖房子的人!

目前,严先生和太太,除了要承受一下失去了两个儿子的痛苦,还要面临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只能丧葬费医药费的情况。

有意见说,严先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严先生获得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是这样吗?

该意见认为,具体赔偿项目,适用《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意见表示,民法典规定得非常清楚,“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严先生的两个儿子,因为邻居用农药磷化铝熏蒸,中毒死亡,严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和民法典第1179条相比,《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中,少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换而言之,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不用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着两个项目,也不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之所以这样规定,理论界认为,刑事处罚原本就有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判刑了,已经抚慰了精神伤害。

同时,一般刑附民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能力通常较弱,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考虑社会和谐稳定下的无奈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