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女子在医院产下双胞胎后不久,医生突然告诉她:“孩子不行了”,随后将其小儿子抱走。结果呢,女子突然发现一个惊人的信息,她出院的第二天,医院为一个姓名登记为“黄某之子”的男婴办理了出院。女子怀疑,她的小儿子并未夭折!

(来源:极目新闻、star星视频等)

黄女士无法形容她现在的心情,她怎么也没有想到,21年前,她在医院生产孩子一事里,可能另有隐情!

2002年,将近临盆的黄女士,和家人一起来到医院,等待生产。

和其他孕妇不同,黄女士的情况比较严峻,肚子隆起得更明显、增长也更迅速。

医生诊断,黄女士怀的是双胞胎,生产难度比一胞胎要大。

随后,黄女士经历了她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护士将其送到产房,医生为黄女士接生,她顺利生产了两个男孩。

黄女士透露,小儿子刚出生时,不会哭,由于产房不暖和,小儿子还出现了新生儿窒息的情况,经过医生抢救后才能哭出声。

紧接着,医生将两个孩子同时转入一楼内儿科保温箱中观察,由她二姐照看,她则继续留在产房观察。

黄女生二姐表示,她在一楼照看时,一个身穿白大褂的医生来到病房,看了一会妹妹的小儿子,然后称“这个孩子不行了”,不久后,一个老人前来抱走了孩子。

黄女士二姐说,她以为孩子已经夭折了,老人是来处理孩子遗体的,没有多想。

二姐和黄女士说了这事后,黄女士心如刀割,但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医生和护士忙碌地进出病房,无能为力。

和二姐一样,黄女士也以为儿子夭折了,并在第二天办理了出院手续,带着大儿子回家休养。

黄女士表示,小儿子“夭折”的事情,一直是她心中的心结,即便过了二十年,也没办法放下。

黄女士说,她在大儿子考上大学之后,决定寻找当年的真相,因为她觉得小儿子“夭折”的事情,可能有问题,她一直没看到小儿子的死亡证明。

随后,黄女士打电话到医院,查询当年病历,但并没有找到小儿子的死亡证明。

不过,黄女士有了一个很意外的收获。

黄女士发现,她出院后的第二天,有一名登记为“黄某(黄女士的名字)之子”的男婴出院了。

关键是,这名男婴也出现过“新生儿窒息”,和黄女士小儿子的情况一模一样!

1、事发后,黄女士曾以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但法院以黄女士的主张不属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认为,她小儿子没有夭折,医院弄错了,本案系医疗纠纷。

但是,黄女士起诉状中说,医院隐瞒了‘小儿子’的治疗情况,误使其以为‘小儿子’已经死亡。

黄女士的说法和其主张的事情,明显是两个事情。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这事,说得非常清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但黄女士说的,已经不是医疗纠纷,而是涉嫌拐卖儿童!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作出裁定,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2、拐卖儿童罪是重罪,拐卖婴儿的性质更为恶劣,属于拐卖儿童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

首先,《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若经查证属实,属于拐卖儿童案件,只要参与到本案中的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区别仅是谁的量刑长一点,谁的短一点。

其次,拐卖儿童罪,是《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罪名。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和拐卖儿童起刑点5年以上不同,拐卖婴儿的,起刑点是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当地公安机关表示,此案一直都在调查中,他们正将“孩子被拐走”作为一个怀疑线索进行排查,调查当年是否存在拐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