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湖南株洲,一名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女子连续两天将一辆白色保时捷停放在小区保安亭门口后,其他业主和物业反映情况。可物业却说报警也没用,她丈夫是派出所的。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女子批评教育处理。可之后女子不仅还是将车子停放此处,还说前来调查的都是她的人!

(来源:九派新闻、椒点视频)

当地某小区业主吐槽称,小区一辆白色保时捷停放在小区出入口的保安亭处,阻碍了大家通行。业主了解了一下原因,据称是车主不愿意交临时停车费。

事后该业主和小区物业反映情况。可谁曾想,看到这辆车子后,物业好像也不太敢管这件事。被业主多次投诉后物业才道出了实情,原来,这辆保时捷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鲁女士的。

不知道物业出于什么原因,他们还提醒业主说,你报警也没用,她丈夫就是当地派出所的陈某某。

业主听后偏不信这个邪,于是向当地主管公职人员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也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是:车主鲁女士确实是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上个月底连续两天因接送女儿回家较晚,才将保时捷停在了小区保安亭门前的。

事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鲁女士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并提醒她不再犯类似错误,同时责令其依法依规与物业协商处理相关争议事项。

注意!通报原文指出“同时责令其依法依规与物业协商处理相关争议事项。”也就是说,疑似主管部门确认鲁女士与小区物业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鲁女士乱停车与争议无关,仅仅是鲁女士回家晚了!

据九派新闻报道,在主管部门通报的留言中,有一网友称,鲁女士的同事、上级来走访调查的当晚,她仍然把车停在这个位置,还声称来的是“自己人”。

有网友质疑称,鲁女士居然开着保时捷去街道办事处上班?工资那么高?估计物业管理也是看人、看车来处理的,要是三轮车你试试?连夜叫人抬走了!

还有网友质疑称,为什么不报交警拖车?难道也不敢拖?但又有网友反驳说,不怪交警,交警对小区没有管辖权!但物业不作为,业主可以不交管理费。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交警有权管小区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么?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119条同时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通过现场照片来判断,这辆白色保时捷是停放在门口保安亭的前方处,与外围道路有一定距离。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道路,所以不归交警管辖。

其次,小区门口虽然不属于“道路”,但属于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说,小区内的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这些都是大家所公认的“生命通道”。

消防法第60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简而言之,这种情况直接报消防等主管部门可能会更直接一点,毕竟这辆车已经阻碍了“生命通道”!

也就是说,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听的,罚款、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最后,物业有义务制止这种行为,如果管不了或者是不敢管,那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总而言之,物业不能只收管理费,不作为或者不敢作为,小区的公共面积都是物业合同的管理范畴,因此,不论物业出于什么原因考虑,其都有义务为业主们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所有业主的生命安全。

有网友认为,鲁女士作为公职人员,其理应起到遵纪守法的表率作用。如若其行为涉嫌违法,且是批评教育后再故意为之的,应当绝不姑息!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