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国土局长、工信局长赵永韦被控受贿罪一案。2023年12月7日,内江中院驳回了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辩护律师张庆方律师说:我有重要事实要向法庭陈述:休庭期间,有内江群众向我提供了(2019)川刑终261号判决书,其中认定了本案审判长刘某江为了当上威远法院院长,向内江中院前院长熊晓平行贿五万元。你一个行贿犯,凭什么还有脸坐在这里审一个假受贿犯的案子!

此事在网络公开后,引发法律界众多关注。一份案号为(2019)川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熊晓平犯受贿罪被判刑。其受贿事实中,有一条显示为2014年底,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某2晋升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送的感谢费5万元。据官方公开的信息,2015年4月,内江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某江,拟提名为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赵永韦受贿案尚未定论,该案的审判长刘某江行贿一事却被传爆网络。

英国丹宁勋爵说过,“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庭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和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法庭是展示审判权的重要场所,庭审承载着传递程序公正和实现实体公正的重任。只有庭审秩序得到良好的保障,才能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塑造司法权威。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庭审冲突不表现为控辩对抗,反而却是法官与律师冲突、对抗的现象居多,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审辩对抗模式,这种独特的现象应当引发所有法律人的反思。

除了内江中院赵永韦被控受贿罪外,今年还发生了几起引发轰动审辩对抗的案子:一个是迟夙生律师晕倒在云南宣威法院事件,2023年11月6日,迟律师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在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前,迟律师因在法庭拍摄了两张照片被认为违反法庭纪律,手机被扣留。迟夙生要求返还手机,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在法庭内昏迷。一个小时后,她被送至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11月7日下午4点多,迟夙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宣威法院院长陈永福在当天下午1点左右到医院看望她,并在3点多归还了她的手机。

另一个就是冯波案,该案在2023年8月7日至来宾中院进行二审审理。然而,在当日庭审中,冯波的两名辩护律师在抵达法院后,先被要求进行脱鞋安检,后又被禁止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在两位律师与工作人员就此争执时,法院突然提前开庭,并在约20分钟后突然宣布庭审结束。此举直接剥夺了冯波获得辩护的权利。此事在法律界和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纷纷质疑来宾中院的种种做法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律师权利。

审辩对抗主要发生在庭审过程中,很多人说律师爱表演、爱炒作,敢于“闹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审辩对抗或冲突的核心问题是“走过场”式的庭审模式与“审判中心”庭审模式之间的矛盾。记得当年认罪认罚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的两项司法改革同时提出来,事至今日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铺开,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却非常缓慢,如果没有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成功,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告人的自愿性,一定会大打折扣。个别法官希望快速了结庭审,走个开庭的过场,而辩护人要求进行实质审理,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要求证人出庭、要求调取新证据等等存在价值观上存在激烈冲突。一方面律师指责法官不尊重律师,随意剥夺律师辩护权与发言权,随意驳回律师的程序请求权;另一方面法官又指责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藐视法庭权威。辩护人的诉求得不到回应,于是在法庭上与法官爆发剧烈冲突。

笔者最近在某地中院开庭也同样发生激烈的审辩冲突。开庭过程中,检察官询问被告人甲的母亲被告人乙的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笔者立马提出抗议,要求法庭停止检察官发问。笔者的理由是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是母子关系,同堂受理,在法庭上询问儿子关于母亲的是否有犯罪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司法伦理,我们反对法庭上母子之间的攻讦。我说完后,其他辩护律师也一起纷纷发言反对检察官的发问。

主审法院敲法槌说辩护律师未经许可发言,违反法庭秩序,然后把所有辩护律师批了一通,对检察官是否发问不当的事实闭口不谈。我们辩解道,在发问环节,律师有权直接表示反对,无须审判长同意,审判长此时的工作应当裁决律师反对的意见是否成立,成立就要求检察官停止发问或要求转换问题,认为意见不成立就驳回辩护人的反对。就这么简单的一个程序问题,我们一群辩护人与合议庭争执了一个小时,期间又宣布休庭,最终法庭还是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要求检察官不要继续发问。虽然发生了强烈的审辩冲突,但是休庭期间大家能理性讨论问题,法庭能够纠正程序错误,我们也对法庭有错即改的行为表示尊重与赞赏,但是并不是法庭都能够耐心听取不同的意见。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把“控辩对抗主义”的审判模式当作“洪水猛兽”来进行批判,一谈模式就把德国的协同主义模式奉为圭臬。但是却不知,在我国很少发生“控辩对抗”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却是“审辩对抗”或“审辩冲突”。我们放弃了较为容易解决了“控辩对抗主义”的模式,却掉入了“审辩对抗”庭审模式的“坑”,“审辩对抗”庭审模式中,有些法官意图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二公诉人”,没有立足于作为中立者的角色安排。于是“审辩对抗”或“审辩冲突”导致了刑事庭审秩序受到破坏,庭审秩序的破坏又损坏了司法权威。

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控辩对抗主义”模式带给刑事庭审的意义。控辩对抗实质就是消除公诉机关读材料与辩护律师“套路辩”的现象。我们追求“控辩对抗”而不是“控辩决斗”,以遵守各项法律为基础,律师也不盯着控方的“私德”,什么包二奶、搞小三之类的烂事,控方也不应把律师送到“牢里”为已任,抑或搞掉不听话律师的律师证为已任,建立互信关系,在法定的范围内各自围绕罪与非罪、程序正当与否等等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

当然解决“审辩对抗”的现象,除了回到审判中心主义,进行控辩对抗主义的改革外,还有另一条路可以走,就是以律师“闹庭”的名义,继续压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人员的权威,辩护人发言必须举手,作出的任何程序决定不得异议,甚至不惜将律师强行带出法庭,轻则投诉到律协吊销执业证,重则以扰乱法庭秩序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如何,这两路之间没有第三条路可以选择,是对是错,我们相信历史会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