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

家人亲友欢乐相聚

平安出行是广大驾驶人朋友共同的心愿

但总有一些朋友心存侥幸

不文明驾驶,违反交通法规

在危险的边缘徘徊

一起来看看都有谁“上榜”?

剑川县

乘车人员“超”一个,交通安全“降”一格不过总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和安全“挤一挤”驾车出行。剑川交警曝光5起,春运期间车辆超员典型案例,请广大群众警醒,远离安全风险。

案例一

2024年2月6日15时01分,李某某驾驶云LPW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澜线2302公里500米处,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6人),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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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2月6日16时23分,王某驾驶云L902**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西澜线2298公里500米处,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核载7人,实载8人),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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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2月7日10时58分,杨某某驾驶云LYQ9**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通甸线9公里700米处,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核载9人,实载10人),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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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2月7日15时25分,杨某驾驶云Q8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富乐村公路1公里500米处,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6人),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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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2月7日16时07分,杨某某驾驶鲁V75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乐村1公里500米处,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核载5人,实载6人),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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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

案例一

2024年1月3日,朱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LD****1的新能源小型轿车沿马宁线由南向北行驶,22时10分,行驶至马宁线K3500+7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诏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朱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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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1月11日,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L3***M号小型面包车沿马宁线由北向南行驶,20时59分,行驶至马宁线K3500+7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诏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黄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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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1月31日,段某某驾驶云LP***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蒙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15分许,行驶至蒙化北路与文献街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段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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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1月31日,高某某驾驶云LK***5号小型轿车沿蒙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01分许,行驶至蒙化北路与文献街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高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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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

案例一

2024年1月4日,杨某某(男,44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65mg/100ml)驾驶云LC***5号小型轿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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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1月5日,奎某某(男,36岁,东山乡人)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44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云L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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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1月13日,刘某某(男,57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49mg/100ml)驾驶云L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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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1月18日,朱某某(男,46岁,下庄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76mg/100ml)驾驶云LX***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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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1月19日,史某(男,43岁,云南驿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29mg/100ml)驾驶云L0***3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史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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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4年1月24日,王某某(男,41岁,河南省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39mg/100ml)驾驶豫L0***5号小型轿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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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4年1月26日,杨某某(男,44岁,宾川县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38mg/100ml)驾驶云LG***2号小型面包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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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4年1月26日,张某某(男,27岁,刘厂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77mg/100ml)驾驶云L6***3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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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4年1月28日,何某某(男,44岁,刘厂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20mg/100ml)驾驶云L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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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2024年2月7日,汪某某(男,36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47mg/100ml)驾驶粤Q8***8号小型轿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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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

案例一

2024年2月8日21时,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沿江路与文笔路交叉口100米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87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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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2月12日21时15分,解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9***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沿江路与胜云路交叉口200米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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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2月14日21时01分,叶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1***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沿江路与文笔路交叉口100米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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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2月15日21时30分,阿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T***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云昌线0公里400米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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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2月15日22时33分,何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S***7号小型轿车在漕涧镇朝阳路,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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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4年2月17日20时50分,吴某某驾驶号牌为云M9***0号小型轿车在沿江路与文笔路交叉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7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吴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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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引以为戒,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记于心、践于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驾驶从你我做起。

— END—

(来源:大理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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