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向群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现向社会公布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在桂林市临桂区宛田乡某村旁边山场采挖金毛狗蕨,并拍照放到“闲鱼”APP上多次贩卖牟利。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出售金毛狗蕨,共获利人民币936元。公安民警于2021年3月4日在秦某某家中果园查获1棵疑似金毛狗蕨植物。经鉴定,秦某某采挖的该棵植物为金毛狗科金毛狗属金毛狗,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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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狗蕨(图源网络)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本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机关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以及向社会公开道歉。

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且交纳了罚金,愿意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秦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三十六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秦某某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被告人秦某某按照桂林市临桂区林业局作出的《关于对秦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生态修复意见》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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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稀有的野生植物不容破坏、不容践踏,近年来,临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生态环境。广大群众要增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来源:刑事审判庭

供稿:石丽云

编辑:陆露

初审:苏雨帆

审核:曹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