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国务院曾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现在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是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但公司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扣发工资和奖金,比如设置绩效工资、全勤奖等方式,法律不禁止。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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