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电话让我过去,过去之后马上承认自己的罪行,算不算是自首。只能说不一定,分三种情况:第一类是电话里直接告诉你的违法事实、涉嫌的罪名,嫌疑人仍按要求前往并如实供述的,这种情况被认定为自首一般没什么问题。

第二类是民警电话里只表明身份,但不透露任何事情,如果嫌疑人第一次笔录明确表示不知道通知原因。自己当时也不知道为什么让自己过来,这种情况会认为嫌疑人缺少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一般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明确表示虽然没说什么事,但清楚通知原因,知道为什么让自己过去,这种则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类是公安为了防止嫌疑人警觉和逃跑,比如电话通知核查户口等理由,这种一般会因缺乏投案的自愿性而不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嫌疑人已认识到这是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仍愿意按要求自动前往配合调查自己的犯罪事实,则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时,为避免产生到案方式争议,可以先打电话录音或发送短信微信向身边家人朋友表明投案自首。到了指定地点做笔录时,一定向派出所表明自己知道涉嫌某项犯罪,接到电话主动来投案的。当然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备案,或到就近派出所直接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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