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大小便会怎么样呢?心理年龄已经较大的人会觉得非常丢脸,极其不雅观,同时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

但是城管在执法的时候应当要适当,不能暴力执法。有一个小孩因为憋不住所以直接就在街上小便,却被城管抱摔,那么法律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呢?

【案例摘要】

在一个热闹的街头,人头攒动,人们本来在街上悠闲地逛着。突然一道凄厉的声音在街头响起:“城管先生,请你把我的孩子放下来,我孩子实在是憋不住了,所以才在街上解决的。”人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围了过去,很快就将故事的主人公团团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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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人的只言片语中,人们很快就了解到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这位姓赵的女士带自己的孩子来逛街,走在街头的时候,孩子突然跟赵女士说想要上厕所。

可是厕所又离这里很远,再加上孩子已经非常急了,根本就没办法到厕所那边解决。于是赵女士就只能让孩子在街旁小便,她抱着孩子往一旁的偏僻的角落里,让孩子小便。

然而,这一幕竟全都被城管看在眼里。当小孩子正准备拉起裤子的时候,城管突然出现在小孩子面前并抱起他。这一幕可把赵女士吓坏了,于是就叫出声来,才引得街上的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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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看到的那一幕就是城管抱着小孩子,小孩子嚎啕大哭,赵女士在一旁劝说城管将孩子放下来,毕竟孩子年纪还小,很容易受到惊吓。然而这个城管哪有那么多的人情味,他直接跟赵女士说这个孩子在街上大小便是违法的,要受到一些惩罚才行。

可那么小的一个孩子又如何承担得起惩罚呢?虽说在街上大小便确实不雅观,法律也不允许,但是对于小孩子应该没有那么多的规定吧?赵女士这样想着。

但是,面对气势汹汹的城管,赵女士也害怕与他发生冲突,更何况他手里还抱着孩子呢。于是一边好言相劝,让他放下孩子,一边又试图从他手中接过孩子。然而城管看到赵女士的动作之后,竟然直接将孩子摔到地上。

城管的这一举动可把赵女士吓坏了,她连忙过去查看孩子的伤势,可城管却依旧不依不饶,甚至还上前殴打赵女士围观的群众眼看着事情往不好的方向发展,于是便报了警,赵女士才被警方救了下来。那么本案当中究竟是谁在犯法呢?又涉及了哪些法律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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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若出现随地吐痰和大小便、扔烟头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补救以外,还应当要处警告及罚款。

照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在本案当中,赵女士及其孩子似乎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是应当要被城管制止并且要求补救的。

倘若城管对母子俩进行罚款并且警告的话,赵女士也必须要承受着,毕竟是她违反规定在先。而本案当中城管也确实对赵女士及其孩子进行训斥,这也是在他职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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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时确实情况紧急,加上孩子的年岁不大,更不通人情世故。

他根本不知道当街大小便意味着什么。

但是如今他年纪尚小,确实并不知道当街大小便意味着什么,如今母亲让他这样做,他只是会以为是正确的,可若来日他长成大人,是否还会如此呢?那么,城管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吗?城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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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殴打他人致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应当拘役、管制。

在本案当中,城管人员虽然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他也有权利斥责赵女士母子。但是,在其履行职责之时,却故意将赵女士的儿子摔在地上,随后又殴打赵女士。严重侵犯了赵女士母子的生命健康权,之后赵女士与其孩子到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轻伤。

因此,城管人员违反了此条法律条款的规定,理应受到惩罚。由于城管人员的暴力执法,赵女士母子是可以向国家申请得到一定的赔偿的。而且城管人员的暴力执法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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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城管人员还有滥用职权的嫌疑。毕竟作为一个城管,他势必会知道法律的规定如何要如何教育赵女士母子,并纠正其违法行为,但是城管人员却选择使用暴力手段让赵女士母子妥协,最终造成了赵女士母子受伤。

城管人员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先告知赵女士母子法律的规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后纠正其违法行为,最后再让赵女士进行相应的补救或者罚款。更何况当街大小便的并不是赵女士本人,而是她的孩子。

【小结】

共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努力,我们都应当与身边的人和谐相处,互相包容,如此才能成功。

城管对赵女士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和谐社会的准则,最终受到惩罚也是大快人心。愿这世间美好长存,人与人之间互相包容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