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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某峰遗嘱中给予原告的70万元存款及遗嘱生效之日至今产生的利息由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君与被告赵某亚、赵某旭系兄妹关系,父亲赵某峰于2021年2月2日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财产北京市怀柔区W室由赵某旭继承,存款由赵某君继承70万元,赵某亚继承8万元,赵某旭继承10万元、孙某继承20万元,因二被告不配合执行遗嘱内容,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亚辩称:原告以遗嘱主张继承不成立,遗嘱是无效的,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产,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是赵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赵某峰与母亲吴女士留下的存款、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赵某旭、孙某辩称:遗嘱是赵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处理,赵某峰的存款在其去世后已经由赵某旭取出。

法院查明

赵某峰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吴女士于2008年11月去世,赵某峰于2021年2月去世,二人育有赵某君、赵某亚、赵某旭三名子女,孙某系赵某峰之外孙女。

赵某峰去世后,留有遗产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室房屋一套,并留有存款,赵某峰之存款已均由赵某旭取出。2021年2月20日,赵某旭从赵某峰账户转出730823.07元;2021年2月20日,赵某旭从赵某峰账户取出63678.64元;2021年2月18日,赵某旭从赵某峰账户取出800元;2021年2月20日,赵某旭从赵某峰账户转出365247.61元。

因关于赵某峰夫妇的遗产继承问题,原、被告未能协商解决,2021年8月,原告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旭与赵某君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遗嘱,记载内容为:“本人赵某峰,现居住W室。我自愿将名下个人财产W室,由女儿赵某旭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我个人存款共计108万元,分别由大儿子赵某君继承70万元,二儿子赵某亚继承8万元,女儿赵某旭继承10万元,外孙女孙某继承20万元。以上陈述是我真实意愿。立遗嘱人:赵某峰(签名捺印)2021年1月24日。代笔人林某超,见证人郭某娟、贾某芳。”为证明上述遗嘱真实性,审理中,林某超、郭某娟、贾某芳出庭对2021年1月24日赵某峰立遗嘱情况进行了证明,赵某旭还提交了一份立遗嘱当时的视频资料予以证明。

另赵某旭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遗嘱,载明:“赵某峰,本人自愿将怀柔W室本人财产由赵某旭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赵某峰,2021年1月21日。”赵某亚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W室房屋由赵某旭继承。

二、赵某峰存款1160549.32元,由赵某君继承70万元、赵某亚继承160549.32元、赵某旭继承10万元、孙某继承20万元(因上述存款已在赵某旭处,由赵某旭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其余继承人相应款项)。

房产律师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的争议焦点赵某峰,2021年所立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由案外人代书形成,该遗嘱注明了年、月、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遗嘱中签字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立该遗嘱的过程,赵某旭提交了当时的视频予以证明,相关见证人及代书人亦到庭作证,可以认定该遗嘱确系赵某峰所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赵某峰遗产,根据其去世后赵某旭的取款记录,法院认定共有存款1160549.32元,其中108万元,法院按照赵某峰,2021年1月24日所立遗嘱进行分割处理。对上述财产法院考虑双方财产分割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超出赵某峰遗嘱部分的剩余存款80549.32元归赵某亚继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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