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1·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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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月15日,位于苏州高新区松花江路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作业人员在地下进水口粗格栅池中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管网碰通作业过程中封堵墙未能承受污水压力倒塌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工程项目及单位:

涉事项目: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净化厂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措施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厂改扩建工程红线外进水管带水封堵作业(以下简称修建封堵墙F)、科技城净化配套管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配套管项目)

项目的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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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位置示意图

净化厂一期项目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苏州高新区新洁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水公司)

设计单位: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

施工单位:中建国际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国际)

监理单位:苏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城建)

配套管项目参建单位情况如下:

建设单位:排水公司

设计单位:悉地公司

施工单位: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市政)

监理单位: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监理)

封堵专业分包:委托方为新昌市政,实施单位为盛旗市政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5日上午6时左右,中建国际现场班组长王某西1安排3名工作人员进入净化厂一期项目工地地下进水口粗格栅池进行清淤抽水等工作,至10时左右安排该3名工作人员协助清理马路工作。

12时左右,王某西安排3名工作人员进入地下进水口粗格栅池进行清淤工作,因清淤工程量大,至13时30分左右又安排3名工作人员进行清淤工作,清淤工作人员分两组,秦某优、张某清、邵某军为第一组,杨某政、潘某万、曹某安为第二组,第一组清淤池处有盖板,第二组清淤池处未盖盖板,两组6人全部通过第二组清淤池处的吊篮下到地下粗格栅池中进行清淤工作。

至14时50分左右,大量污水快速涌入地下粗格栅池内,杨某政、潘某万、曹某安、张某清4人在附近工友帮助下脱险,秦某优、邵某军2人被困于粗格栅池内,导致淹溺死亡。事发时6名施工人员在粗格栅池内位置情况,见下图。

事发时粗格栅池内6名施工人员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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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粗格栅池内6名施工人员位置示意图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如下:封堵墙A、B、E拆除过程中,W5窨井的水位迅速上升,封堵墙F承受的压力上升,高达7~9m水头(污水井标高图示意图,见下图),自封堵墙E拆除开始,至封堵墙A、B拆除过程中,封堵墙F承受着上述的水头压力,当封堵墙F所受的水压超过其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封堵墙F坍塌。封堵墙F坍塌后,管网中的污水穿越封堵墙F,在上述的水压作用下,通过污水厂DN2000进水总管,快速进入净化厂一期项目施工现场的进水口粗格栅池内,导致正在进水口粗格栅池内施工作业人员溺水死亡。

污水井标高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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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标高意图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管网碰通作业过程中,大量污水涌入W5窨井,封堵墙F承受不住水头压力而倒塌,大量污水穿越封堵墙F快速涌入粗格栅池,水位快速上升,造成2名作业人员淹溺。

(二)间接原因

1.新洁水公司未明确修建封堵墙F的相关技术要求;封堵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人员现场监管。

2.盛旗市政未编制封堵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没有明确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修建封堵墙F。

3.新洁水公司在接到排水公司的碰通作业风险提示后未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徐某,新洁水公司在净化厂一期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相关企业

1.新洁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盛旗市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新昌市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

4.天狮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

5.排水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不足,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

6.中建国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不足,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刘某,新洁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改扩建工程筹备处组长,全面负责净化厂项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景某明,苏州科技城水质净化改扩建工程筹备处常务副组长,分管净化厂项目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孙某东,盛旗市政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