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

经常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

矛盾双方往往逞一时之气

管不住“口”,管不住“手”

茶山公安提醒大家

遇事要冷静,打架“成本”高

一拳打出去,过后悔青肠

以案示警

案例一

2024年4月10日晚上,吴某报案求助称其在增埗村一饭店与叶某发生争执。茶山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经查明,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冲突,期间叶某动手打了吴某,导致吴某受伤。经审讯,叶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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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4月7日晚上,廖某报警称其在增埗村一工厂被陈某殴打。茶山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调查情况,经查明,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之后陈某用拳脚殴打廖某,导致廖某受伤。经审讯,陈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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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广大群众

遇事切莫冲动

以免逞一时之快

换一生之悔

来源 | 东莞茶山发布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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