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还好意思索赔77万”?河北秦皇岛,男子收到母女求助后,决心为两人找回手机,经指认找到嫌疑人,男子迅速制服对方,不料对方竟突发疾病身亡,事后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捕,宣告无罪后又被死者家人索赔77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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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阳体格健壮、身手敏捷,在山海关古城内经营一家武院,是名武术教练,平时乐于助人、热爱公益,和身边人相处得都不错。

事发当天15时许,王淑的手机在33路公交车山海关南门公交站被盗,其女儿白雪便打电话向朋友柳阳求助,请他帮忙要回手机。

柳阳随即与王淑、白雪前往公交站,三人到达后,白雪向柳阳指认,实施盗窃的男子为康山,柳阳和白雪当即追上前去,此时,康山正在对上25路公交车的乘客实施盗窃

柳阳立即抓住康山,康山回身后,柳阳和白雪向其索要被盗手机,双方发生撕扯,引来数人围观,后双方移至公交站路旁,迫于柳阳阻拦撕扯,康山将盗窃所得手机归还王淑。

三人随即离开,但不久后,康山因呼吸困难倒地发病,康山的朋友金明对其进行施救,围观人员秦港(金明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医务人员对康山进行现场施救,康山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后金明报警称,康山在南门公交站死亡。

经对康山尸体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鉴定意见为康山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可诱发冠心病发作。

3日后,秦皇岛市因康山非正常死亡案对柳阳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柳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执行逮捕,次年4月24日被移送审查起诉,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

9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柳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康山的近亲属不服该决定书,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方复查后决定维持不起诉。

但康山家人仍不满意,将柳阳诉至法院,索赔778772元,同时要求王淑、白雪承担连带责,并提出如下理由:

盗窃手机者另有其人,并非康山,但柳阳不听康山辩解,便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胳膊勒住康山颈部,导致康山冠心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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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阳辩称:

1.柳阳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和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均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柳阳不起诉,而且不予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均已生效。

上述法律文书中明确说明,柳阳发现康山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柳阳进行制止并向前索要手机,期间并未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2.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书,康山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发作,并且相关证据表明,康山是在柳阳离开20多分钟后才死亡,故柳阳不应承担责任。

且根据陈玉的询问笔录,陈玉、康山明知康山心脏不舒服,仍进行盗窃活动,二人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与三被告无关。

3.柳阳是见义勇为,应予以弘扬,而费承担责任。

柳阳制止不法侵害、帮老人要回手机的见义勇为之举,被秦皇岛电视台今日报道栏目进行跟踪报道;柳阳所在各机关单位也纷纷出具证明信,说明柳阳乐于助人、热爱公益。

社会舆论亦普遍认为,柳阳的行为是正义之举;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非常正确,这些行为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应当让正义的人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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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白雪辩称,同意柳阳的答辩意见,此外,王淑、白雪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两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康山的死亡系突发疾病造成,两人与康山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且柳阳制止康山盗窃、帮助王淑要回手机是正义之举,值得弘扬,如果对康山的死亡承担责任,完全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助长不良风气。

经查,事发当日下午,康山对朋友陈玉说自己心脏不舒服,后二人相约前往山海关南门公交站,陈玉看到王淑和白雪正要上公交车,即跟在二人身后偷走王淑手机,转身出来交给康山。

(2015)库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康山、陈玉、崔俭等是一个犯罪团伙,是惯犯,曾多次因犯盗窃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柳阳向康山要回被盗窃手机时,康山正在公交车站实施盗窃,双方虽发生肢体冲突,但未超出必要限度,柳阳帮助王淑、白雪要回被盗手机,属于乐于助人的正义之举。

康山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发作,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均可诱发,虽柳阳的行为可能诱发死者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不认识且柳阳不知其病情。

柳阳制止盗窃并要回被盗手机,目的是伸张正义,不存在侵害死者的故意或过失,对其死亡无法预见,且柳阳要回手机与死亡后果虽先后发生,但柳阳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死者死亡。

因此,柳阳的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柳阳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王淑、白雪母女在手机丢失后,寻求他人帮助要回被盗手机,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死者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与死者死亡,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994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