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人民检察院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机关。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 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的。

(九)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十)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一)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如需帮助可私信,有问必答。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