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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开设赌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鉴于我国广大地区民间消遣娱乐的实际和习惯、认定开设赌场案件要特别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犯罪构成,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败坏社会风尚的,要依法惩处。要重点打击那些公开、长期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背景开设赌场的行为。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要重点打击开设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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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罪与赌博罪的界限。

本罪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在行为上相似,都可以表现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开设赌场罪是一种经营行为,一般通过长期、固定地提供场所、空间、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等获取营利,营利主要是抽头渔利。行为人是否在开设的赌场中参赌,不影响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聚众赌博的行为人也可能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等,但是一般不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营利可能是抽头渔利,也可能是行为人参赌赢取的财物。

第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对赌博活动具有明显的控制性,通过控制使赌博活动顺利进行,从而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这种控制性主要通过对场所、赌博方式等的控制来实现。聚众赌博主要表现为召集、邀约进行赌博,行为人对赌博活动不具有明显的控制性。

第三,开设赌场罪一般是团伙或者共同犯罪,通过一定的组织分工、他人协助来实现。聚众赌博行为人之间关系较为松散,一般没有组织性。如果行为既经常积极主动邀约、组织他人参赌,又长期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基本条件,组织、控制赌博进行,可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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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行为的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