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和一个人结婚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更加优渥的物质生活?还是相互依偎的情感契合?

如果这些都没有在婚姻中获得,从婚姻中得到的仅仅是谩骂,是侮辱,是流产,是拳打脚踢,是终身残疾,那这样的婚还能不离吗?

可是现实生活里,2023年四川某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受害者是一名叫谢的29岁女士。

3年前,谢女士的丈夫是个颇有风度的翩翩绅士,虽然离异带着个小男孩,但待人有礼,一直本本分分的上班和拉扯孩子长大,让谢女士觉得这是个值得托付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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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二人开始了甜甜蜜蜜地谈起了恋爱,后她便答应了丈夫的追求。

2年前的一天,谢女士和其丈夫一起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轰轰烈烈的婚礼本该是幸福的起点,没想到却是一列带着谢女士开往地狱的列车。这一切罪恶都是源自谢女士与丈夫不堪回首的婚姻。

难道是因为两人因为孩子的事情无法和谐相处吗?答案是因为孩子,也可以说不是。

婚后不久谢女士就怀孕了,他满心欢喜的告诉丈夫这个好消息。不料发现人模人样的丈夫扯下了人皮,目光仿佛猎狗看见猎物落入精心布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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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数月,谢女士逐渐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不是因为丈夫太想要孩子了,也不是因为丈夫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要拉着谢女士去打胎。

而是因为丈夫在谢女士怀孕期间多次拳打脚踢,刀割火烧,突如其来的拳头简直如同家常便饭,简直如同每日必备的助兴节目一般。

自此以后,谢女士终日惶惶不安。

稍稍一听到丈夫那边传来一丁点声响,便犹如惊弓之鸟,不断缩进房间的阴暗角落,想要融入那片黑暗。

当谢女士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心以为即将脱离苦海之时,法院竟然没有立刻支持谢女士的请求!理由是谢女士的孩子不满两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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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谢女士丈夫收到法院的消息,又联合他人将谢女士骗出来。

他用手中明晃晃的利刃划伤谢女士的下腹。

苦楚与哀嚎似乎还不够其丈夫发泄,拳如雨点般落在谢女士腹部,脚如落实般砸在谢女士腰间,直至谢女士肠子断裂,粪便四溢,肝脏受损,终身残疾……

目前,据悉谢女士的丈夫已经被刑拘。

【以案释法】

本案中,谢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犯罪?主持正义的法院又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判决谢女士的离婚请求呢?

谢女士的丈夫不仅要承担极严重的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丈夫构成虐待之人重伤罪以及故意伤害罪。谢女士作为丈夫的配偶,虽然是再婚,但依旧是重要的家庭成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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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应该举案齐眉,可是谢女士的丈夫长期对谢女士施加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施以拳脚、使用工具伤害谢女士的身体,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谢女士的人生安全。

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女士的丈夫极其恶劣的殴打行径致使谢女士终身残疾,经过司法鉴定属于重伤,符合致人重伤的犯罪情节,故而谢女士的丈夫犯下了虐待罪,应该被判处两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同时不能不注意的是,谢女士的丈夫得知离婚消息后将谢女士哄骗出来进行殴打,这是谢女士残疾的直接原因,所以不能排除丈夫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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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谢女士的丈夫在殴打途中,主观上产生了杀人的意图,而后又放弃了致死行为,如果是这样,那么谢女士的丈夫的行为又将涉及故意伤人罪的中止。

另一方面,怀孕期间只有男方不能提起离婚,但是女方是可以的。

法院不在第一时间支持离婚诉求,是因为有规定,为了促进夫妻感情和解,离婚的诉求应该先进行调解,调解也不是最终的结果。

如果确认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那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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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谢女士在离婚判决前,可以先向法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简单来说就是在判决前先请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使施暴者停止侵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广泛运用于保障个人自由,我国有明确规定,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定要受理。

同时,谢女士也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民事方面的赔偿,为自己的终身残疾负责任。

小结

该案件也告诫大家,如果像谢女士一样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