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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协商不成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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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新能源电动汽车,为什么不能在我的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业主很揪心。

“你要是装了,小区其他买电动汽车的业主也会跟着装,到时候超出用电负荷,引起消防事故,责任谁来担?”物业也很揪心。

业主李某某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由于在外面充电非常不方便,充电价格也高,所以想在自己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开具同意安装证明,在李某某找物业公司开具证明时,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后会存在用电和消防安全隐患,不同意开具证明。李某某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其出具同意其在小区某号地下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配合相关单位就该地下车位进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国家对于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政策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判决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并协助完成充电桩安装。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问题,且物业公司也不具备消防验收资格,一审直接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明显不合理。

02

初拿案件犯嘀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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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济源首例地下停车位充电桩安装诉讼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非常强的示范性作用。在案件二审开庭之前,负责该案的石林法官先后联系业主李某某与物业公司,了解案件背后的成因。李某某表示根据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使用充电设施的证明才能办理,其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公司均拒绝出具,其迫于无奈才起诉。物业公司则表示小区建设时间比较早,当时的用电负荷量和消防设置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如果一旦开了这个头,万一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案件背后涉及的权益交织使石林法官心里犯了嘀咕,怎样处理才能让双方都能享受到该享有的权益、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

02

数次走访调查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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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国家的政策,业主对包含地下停车位在内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经了解,小区在2008年建设时确实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充电桩的安装使用必然会涉及电缆线路设置、消防、小区公共用电负荷、业主相邻权等公共利益,如简单地一判了之,今后小区的充电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在现有消防、用电设施条件下,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为了更好地化解本案纠纷,二审开庭后,石林法官到供电公司、消防支队以及有地下停车位的多个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向供电公司详细了解充电桩安装的流程、小区用电负荷量设置和济源市目前地下停车位充电桩安装的整体情况;向消防支队了解充电桩安装的消防条件和技术标准;向有地下停车位的多个小区物业公司了解其他小区充电桩安装的情况。走访调查为最终拟定调解方案提供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04

加班组织调解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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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法官一边做业主工作,重点向其强调“安全”,详细和其沟通安装前小区用电、消防的现有状况、安装后的审慎注意、保养维修义务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边做物业公司工作,重点向其强调“责任”,耐心向其释明国家、河南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公司的义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的权益及物业公司对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双方具备初步调解意向后,石林法官利用下班、周末时间,不断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十几次见面约谈、几十通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在来来回回的见面和通话中感受到了法院处理问题的态度,也都拿出最大的诚意来解决问题,在调解方案修改、调整多次后,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随着新能源电车的普及,小区充电桩的安装事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该案件的顺利化解正是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写照。下一步,济源中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加强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机制,以最短时间、最高质量、最优服务帮助群众切实解决“急难愁盼”的烦心事、揪心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为人民司法”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来 源:济源中院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