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鄂尔多斯市警方

查处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案

抓获违法行为人1名

简要案情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接到网信办推送线索关于(快手某用户)2024年4月26日上午用快手APP上在网上直播间传播淫秽、低俗内容,行为举止极为不雅,直播期间点击量超过1.3万次,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公众的道德底线。

民警迅速落查,固定证据,将该快手用户传唤至东胜区办案中心进行询问。

经讯问,嫌疑人交代,为吸粉引流,从中获取利,在直播过程中传播淫秽内容,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东胜公安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15日,并继续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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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平安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