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因生活所需,继父母与继子女必定会有金钱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均会计较金钱是否应该归还。那么,继父母转账给继子女到底算借贷,还是赠与呢?5月9日,常德安乡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A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B某一起生活。2015年3月,A某与第二任丈夫C某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2022年5月,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A某与C某离婚。

2018年4 月,C某因脑部疾病住院后听力及语言能力受损,经鉴定构成二级残疾。自2019年起,C某多次以其曾向B某转账、对其尽过抚养义务为由将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A某履行扶养义务、B某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4月,C某对B某提起赡养费纠纷,安乡县人民法院认定C某与A某结婚时B某已年满二十周岁,C某对其不存在抚养义务,且C某向B某所转资金来源于A某,据此驳回了C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C某向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及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请,均被驳回。现C某再次起诉,主张向B某转账均为借款,要求B某返还。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该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案中,C某向B某所转资金大部分来源于A某,得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且C某曾以案涉款项及同一事实提起赡养费纠纷,足以说明C某向B某转账时并非出于向B某借款、希望B某积极偿还的心理意图,而系经A某指示代其向B某转账。即使C某转账金额与A某指示代转账金额不能完全持平,也仅能认定为C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生活中的赠与。

因C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故该院认为C某与B某之间未建立起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C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成为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双方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向继子女转账,法院应综合资金来源、转账意图、金额大小、是否期待收回款项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认定转账性质。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但家人之间转款很少有留存证据能证明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的。因此,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应保有相关证据以免引发争议。

潇湘晨报综合安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