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胡玲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01.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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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王小明购买一套房屋花费80万自住,后与刘小红相恋并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八年,生育一儿一女,夫妻生活充实简单。

期间王小明名下的婚前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万元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原本因政府拆迁天降巨额补偿是件好事,但夫妻二人却开始因补偿款如何使用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破裂。

六个月后刘小红认为王小明多次偏向其的大家庭不顾小家庭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300万元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0万元。

现双方因分割该拆迁补偿款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产生分歧:

王小明认为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婚前买的,购房款均在婚前出资完毕,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即便房屋是在婚后拆迁,但330万元是对婚前房屋价值的形态转化,仍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影响房屋拆迁补偿款300万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30万都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的事实,刘小红无权分割前述补偿款330万元。

刘小红认为虽然房屋是王小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在婚后共同签订的,政府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是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况且,自己又给王小明生育一双儿女,其中抚育孩子的辛苦不言而喻,自己理应有权分割到一半的补偿款(即165万元)。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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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小明名下的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依法属于王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拆迁补偿款300万是针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王小明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

该补偿300万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即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在婚后有增值,但该房屋在婚后并没有重新装修、修缮而是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故该房屋的价值以及增值部分均为王小明的个人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房屋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王小明的居住造成影响,也会给居住在该房屋的刘小红受到影响,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顾名思义就是弥补家庭成员因搬迁、临时安置产生的必要费用,依法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并且,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也不属于王小明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故30万的搬迁、安置费用不属于王小明的个人财产,而是王小明与刘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小红有权分割到15万元的搬迁、安置费用。

03.如何获得更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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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刘小红为王小明生育了一双儿女,为家庭操持了几年光阴,最终只得到15万元也太不值得了,就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吗?对于该问题,分以下情形探讨:

1、离婚时,王小明自愿给予刘小红额外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就看王小明的个人意愿,全凭良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小明与刘小红自愿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或者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刘小红有权分割到拆迁补偿款的50%(即150万);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小明存在过错情形(比如家暴、婚外情、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刘小红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亦或,刘小红是全职太太,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那么刘小红在离婚时也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

结语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本文是仅介绍了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一种情况,实务中还有很多其他的复杂情形,比如夫妻一方父母名下房屋婚后拆迁分配给夫妻该方的情况等分割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大家有疑问联系咨询。同时,感谢各位朋友的阅读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