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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视剧中,尤其在法律剧中,不免出现形形色色的律师角色。基于此,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拥有上帝视角的广大观众,习惯于以自己的好恶来评价律师职业群体。

在剧中,当一名律师被认为站在正义的(看起来有理的)一边,大家便对其大加褒奖,谓之“正义之士”;而当一名律师被认为是站在邪恶的一边,弹幕中便不乏“这个律师好讨厌”的字眼,定之“助纣为虐”。

那么,律师真的很讨厌吗?或者说,律师是令人喜欢的,还是惹人讨厌的?更宏观的和更本质的,则是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存在有什么积极意义或者消极作用?哪一面占主要?进而,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关于此,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答案。但须知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世界,职业群体是复杂的,如果仅以个案去来给其定性,显然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理性的。

延伸之,倘使我们在判断一个人或者一个职业群体的好坏,从不可靠的感性出发,只会得出前后矛盾、反复双标的结论。而这,也与司法应当更理性思考、更客观判断案件的主旨南辕北辙。因此,人们在评价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时,决不能待之如马桶,需要时很是赏识,不需要时嫌其臭。

话说回来,即便司法人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胜于常人的理性思维,有时仍不免在办案过程中不可免地陷入感性的桎梏,导致了先入为主的错误思维阻挠理性的判断,最终做出了不够严谨的判决,这当然对被告人(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明显具有更多更优资源的侦查机关公安部门和公诉机关检察院更倾向于将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入刑重判,本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又是具有情感的人,倘若再没有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为被告人奔波施力,那么正义的天平能不能保证足够公平就很难说了。

再者,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同样需要来自外界的监督。公检法等机关毕竟都属于体制内阵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有的,但力度显然弱于来自体制外的。

何况,出于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我们都是要讲道理的,哪怕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也要在足够客观、理性的氛围中和程序里下达判决、执行刑罚。这并非仅是为了这些“恶人”,而是避免“屈打成招”使占大多数的善良人蒙冤。

这些就是律师的积极意义,相比其所谓的“助纣为虐”之主观性的消极作用,这方面才是占主要的。而事实上,律师当然可以无所谓当事人是好是坏,在他们眼中只要自己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因为哪怕是穷凶极恶之徒,法律也规定了其享有辩护和委托律师的权利。

倘若硬要苛责律师只为某类人群服务,并以此为据来定性其为好还是坏,那就是典型的道德绑架,既不合法亦不合情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既然每个人都在为利益奔波,为何偏要同样食人间烟火的律师高尚一筹?此外,无义务便无权利,既然你有要求,那么你就给律师开工资好了。否则,但请闭嘴。

不论如何,我们的法治之路必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起码要走到主流民意能够客观看待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再从个人好恶横加指责律师才算是有所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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