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李某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路口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向东转弯的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王某)碰撞,造成孙、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经灌南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20288.54元。后因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在了解李某家庭困难,事故发生后也主动赔偿了部分医药费等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到李某居住地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后,执行法官将调查情况及时告知王某,融合法理积极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王某同意以16000元达成和解,剩余尾款自动放弃,李某当场兑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灌南法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在涉民生及其他小标的案件上攻坚发力,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保障民生“温度”,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