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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敦煌法院依法向陈某、杨某、敦煌市某实业公司依法发出支付令,限陈某、杨某、敦煌市某实业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陈某、杨某、敦煌市某实业公司与敦煌市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债务人陈某、杨某借款金额550000元,敦煌市某实业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陈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2024年4月16日,敦煌市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分派至敦煌法院立案庭审理,立案庭法官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到该案件实事、金额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为据,遂于2024年4月22日向陈某、杨某、敦煌市某实业公司依法发起支付令,并进行送达工作。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期限内支付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敦煌法院秉承“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工作理念,持续加大“支付令”的宣传力度,正确分流引导,引导当事人通过督促程序快速化解矛盾。切实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放在心上,坚持做到速裁快审,快办快结,减少诉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吴刚 王冬琴)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