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8年,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023年,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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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借款行为发生于1998年,至本案立案已过2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且最长诉讼时效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同时,提醒出借人: 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版面编辑:陈 慧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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