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你偷我收”盗窃案。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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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准备去附近县城“爆店”,如果有偷到东西,你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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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尽管去偷,偷到的东西我都会收!

两人开启了“合作”之旅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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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事前与陆某(另案处理)通谋,由陆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负责收购,陆某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560元,其收购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34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到案后,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扣押被盗赃物已全部还返被害人,且郑某家属另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什么负责收赃的郑某也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陆某在实施盗窃之前征求郑某是否收购盗窃的财物,郑某明确表示同意收购,陆某等人实施盗窃后,郑某驾车将陆某等人及盗窃卷烟运至沙县,并收购部分盗窃卷烟。郑某与陆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属事前预谋,事后辅助,因此系盗窃罪的共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收购来路不明的赃物,充当间接的“帮凶”,获刑受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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