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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律师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

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治社会建设日益成熟,律师行业随之蓬勃兴起。但律师在为有需求的公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自身应对法律拥有更深层次的认知。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孙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5年1月11日某律师事务所与临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年顾问费为6万元,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顾问期满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未支付法律顾问费,几年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为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何某作为甲方代表,孙某作为乙方代表签字。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而原告孙某并非合同相对人,其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的请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本案原告自行提起诉讼违反律师法的规定,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