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时刻、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大厦店因存在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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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查阅爱企查发现,温州市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大厦店成立于2021年08月19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锦绣路南国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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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此外小编,发现该超市在2022年曾因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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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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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9日,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并依法进入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锦绣路南国大厦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商家发放的提货券存在书写提货券使用须知“4、本店享有法律范围内的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券面数值40元,该提货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核查,该批40元提货券系温州市某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大厦店于2022年11月2日印制,共计印制6000份;

经询问,该批40元提货券用于附近社区发放2023年新春福利,共计销售5764份。截止至询问当日,该批提货券因核销跨度15个月,且部分核销记录为手动核销原因,无法准确统计核销数量。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困难,经营期间未发生因提货券内容歧义的消费纠纷,且此批次提货券未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给予警告;

三、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商家在发放提货券时使用了可能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对法律的不遵守。

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其他商家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管,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