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可(新京报传媒研究院)

刷手机时候,谁还没被“二创短视频“吸引过呢。

01

百变“二创”

在社交媒体或视频分享网站上,“二创短视频”已经成为了最常见的题材,被各个赛道的Up主熟练运用。

实际上,“二创”其实并不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而是一种天然的创意和表达。多年前兴起的电影预告片和影视片花都是典型的“二创”,精选的高光片段可以激发观众的好奇心,对影视内容的宣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移动互联网时代,购买了影视作品版权的平台甚至官方也在充当“二创”的角色,对版权作品切片分发各个渠道,是目前最基本的宣发手段

除此以外,影评、盘点、片段、解说、混剪,在B站、抖音等平台,“二创”内容占比相当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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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传播机构和载体都发生了变化。长久以来,著作权制度以作品的传播由著作权人控制为原则,但当传播机构不再限于报刊、图书、电视广播、电影院,传播载体不再依赖于昂贵的技术设备, 人们进入“全民视频”时代时,视频传播平民化、视频制作简单化让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高涨,却缺乏对合理使用的明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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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入侵权漩涡?

据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其中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10.67亿,占网民整体的97.7%。伴随行业高速发展而来的,是日益频发的短视频作品侵权纠纷。而这其中,“二创”自然进入了侵权纠纷漩涡的最中心。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将短视频纳入法律管辖范围,“二创”不再野蛮生长。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评述、评论等被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年年底,《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发布, 明确规定“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 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虽然充分考虑到了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所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解决了以往作品认定过于僵化的问题,扩大了视听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但法条的调整对视听作品的具体内容及独创性标准仍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著作权法》对“二创短视频”进行侵权认定依然存在困难。

关于“二创”的争议,从未停止,而其直接侵权的行为方式,在以往案例的判决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 短视频系列合集

针对一部电视剧或同一系列综艺节目的素材抓取,重新组合形成二创短视频,该类型使用素材体例占原作品的比例极低。

|长视频亮点集锦

对单一长视频的精彩素材进行选择性集锦剪辑。

|短视频切片

该类二创短视频往往是直接截取长视频中的一个小片段予以呈现,几乎没有剪辑创作的痕迹。

|短视频模板特效

这是新技术发展下呈现的一种二创短视频新形式,可以通过抓取素材自动生成新作品。

03

“二创”已成文化现象

“二次创作”在网红和IP的打造上有着巨大的传播优势。如刘畊宏健身直播爆火后,出现了很多相关的“二创”视频作品,这些作品既为刘畊宏带来了流量,也为创作者自己引流不少。

作为一把“双刃剑”,制作精良、充满创意的“二创”作品不仅能扩大原作的影响,甚至有着更好的社会传播效果。

与此同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原创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以数据形式大量存在,而新的创作者在“二创”过程中对既有素材的使用势必更加普遍

因此,从繁荣文化市场的立场来看,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兼顾公共利益、建立利益共享的发展机制是探讨这一问题的出发点。

除了创作者本身通过创意和技术手段对版权问题进行规避外,作为承载争议的平台,目前,如抖音、快手、剪映、YouTube等视频、社交平台大多都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为所在平台用户提供短视频制作使用的正版素材,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平台内部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共享

同时“长短握手”也在视频版权领域传为佳话。始于爱奇艺和抖音达成合作,向抖音授权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而后腾讯与抖音也握手言和,向抖音放开长视频版权授权,并明确了“二创”方式、发布规则。

同时平台也提示用户在使用视频平台数据库二次创作而成的短视频不能涉及商用,也只能在相应的平台范围传播。平台统一授权和管理,提供了短视频“二创”的版权合规性方案

事实上,所谓的“二创”与其说是版权问题,不如说是新时代的文化现象

只有更开放的版权观念,更好的制度供给,才能成为建构更加健康的创作环境和版权生态的坚实保障。

参考资料:

《整体比对与拆分使用:短视频二次创作的版权争议与协调》

作者:陈笑春 秦赛一 《“二创短视频”的著作权性质认定及平台注意义务探究》

作者:路鹃 王子涵 张君昌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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