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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的学生观,坚持“无冷静,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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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3月3日下午,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学一名六年级男生在上体育课时不遵守纪律,与同学讲话。体育教师李某将其从队列中拽出来,并用力推了他一把,导致该生的脑袋撞到教学楼墙壁上,造成大脑出血,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家长报警。随后不久,教师李某因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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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据《南方日报》报道,黄某大学毕业后在广东省中山市某学校任教,2013年5月23日11时许,黄某在七年级某班准备上课时,因擦黑板的事情与该班学生小明(化名)发生争执,遂拿起讲台上的一把塑料尺子追打小明。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尺子掷向小明,尺子却意外掷中该班学生阿红的左眼。经法医鉴定,阿红左眼致盲,损伤程度属重伤。同年5月26日,黄某逃离中山市。8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某汽车站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在人员密集的教室内向他人投掷尺子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属间接故意。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在这两起案例中,两名教师推搡、击打学生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当然属于体罚。有人可能会说,就推了一下学生,朝学生扔了一下尺子,怎么就构成了体罚呢?这就涉及体罚的概念和内涵。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并未对体罚做出直接、明确的界定。但是,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从这一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体罚,就是指教师通过对学生身体的责罚,直接造成其身体痛苦的行为。条文中还列举了两种最常见的体罚方式,一是击打,也就是用四肢或借助棍子、鞭子等物品进行击打;二是刺扎,也就是用针、剪刀等尖锐的物品进行刺扎。除此之外,推搡、拖拽等会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都属于体罚。

尽管体罚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让学生的行为有所收敛,但总的来说,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导致其长大后出现行为问题。此外,体罚是在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会破坏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

由于体罚具有危害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教师和学校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体罚如果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使其需要看病就医,就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种损失。实践中,由体罚导致的学校赔偿,金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乃至几十万、上百万元都有。学校在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教师个人进行追偿。

第二,行政责任,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理和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应当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实践中,教师体罚学生后,如果家长告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体罚事件被媒体曝光,那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一般会对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其他处理。尤其是体罚被媒体曝光后,迫于外界压力,学校、教育局往往会选择从重处罚,将教师调离教学岗位,或者直接将其开除或解聘,乃至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如果学生的伤势比较明显,那么家长还有可能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例如,2012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某幼儿园的一名教师狂扇一名女童几十个耳光,被媒体曝光后,警方介入,随后该教师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体罚学生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虐童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体罚造成学生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见,体罚不仅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会给教师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切忌体罚学生,动手你就输了!

策略 · 建议

1.教师在工作中要树立科学的学生观,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个性,在人格上平等对待学生。

2.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教师应绝对避免采取体罚的教育方式,情绪冲动时可先远离学生,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3.对违纪的学生,教师可以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 源创图书

编辑 | 朱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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