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借款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他不能还?我还!”与“他不还?我还!”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两句保证的话语给担保人带来的影响可谓天差地别,稍不小心,就会替借款人背上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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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能还?我还!”

张强向王刚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李国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注明“张强到期不能还款的,我愿意还款”。后张强拒不还款,王刚将李国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未予支持。

“他不还?我还!”

周某与谢某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周某向谢某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备注“周某到期不还款的,由刘某还款”,刘某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据上签了字。借款期满后,周某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谢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替周某还款,法院予以支持。

为什么仅是一字之差,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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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指出

本案的重点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亦有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而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重点在于判断保证条款中是否具有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那该如何判断条款中是否具有该意思表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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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一中,“张强到期不能还款的,我愿意还款”表明李国在张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具有张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表示,故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即只有在王刚起诉张强还款,并就张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李国才承担还款责任。

在案件二中,借据上注明“周某到期不还款的,由刘某还款”,表明周某不具有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即刘某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周某何种原因,只要其不还款都由刘某还款,此种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刘某在此借据上签了字系代表同意其无条件为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刘律师提醒大家,为人作保不只是签字捺印如此简单,更应当对其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深思熟虑,避免给自己带来莫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