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一直是长江鲟的传统栖息地和产卵场。”5月9日,记者和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检察院检察官王柳燕一同探访了长江江安段。顺着王柳燕手指着的方向,记者看到一座小岛将长江水一分为二。“竹岛内侧水流较缓,水面开阔的夹江天然水域,正是长江鲟天然水域繁殖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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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空中俯瞰,江安县长江竹岛将长江水域一分为二,岛内侧的夹江水道是长江鲟天然的水域繁殖试验场。

长江鲟是我国长江流域特有的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誉为“水中大熊猫”。此前,受拦河筑坝、过度捕捞、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面临生存威胁,2000年野外自然繁殖停止,2022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宣布野外灭绝。

“2021年1月起四川长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长江鲟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近年来,人工放流的长江鲟不仅能适应长江生活,而且还扩大了栖息地范围。今年4月,科研人员记录到了长江鲟自然繁殖行为。”说起长江鲟保护取得的成效,王柳燕表情愉悦生动起来,“去年6月,在一次直播放流活动中,有一条长江鲟跃出江面,好像在和大家打招呼,这个画面现在想起来,还是很兴奋。”

喜悦的同时也有担忧,因为非法捕捞的情形依然存在。王柳燕告诉记者,2022年8月至10月,李某和李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先后4次在长江干流江安县大中坝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其中有一次他们捕捞了3条长江鲟幼体。李某某将3条长江鲟幼体带回家喂养,没过几天,3条全部死亡。

长江鲟被非法捕捞后在养殖过程中死亡一案,迅速被社会关注。江安县检察院迅速组成办案组,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介入案件,审查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讨论。在宜宾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江安县检察院围绕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等形成引导侦查取证意见。2022年12月23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开展会商,围绕精准指控犯罪详细列明了补充侦查的意见。2023年3月3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子办完了,但若有所失的感觉一直挥之不去。”王柳燕表示,事后严惩不如事前防范,要想办法摆脱这种“被动”。

结合这次办案,针对涉案水域非法捕捞严重的情况,江安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督促加强禁止非法捕捞等警示告知及法治宣传教育、巡河频次。此外,检察机关主动走访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基地,了解长江鲟天然水域产卵场改造与自然繁殖试验,听取科研人员介绍试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针对产卵场、鱼苗安全等提供法律帮助,加强横向协作,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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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鲟等珍稀鱼苗被投放后,江安县检察院与长江江安航道处、江安县委政法委、江安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在长江江安流域开展“回头看”。

“2021年以来,四川省检察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涉长江流域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提示、工作指引等。”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表示,省检察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多形式做好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完善保护措施,落实长江鲟、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

记者了解到,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江安县检察院积极督促非法捕捞人员缴纳生态修复金,并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2023年11月以来,已投放长江鲟等珍稀鱼苗1.5万尾。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该院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召开工作联席会,探索以劳代偿方式,让昔日的“捕鱼人”变成今日“护鱼人”。

“现在,已经有更多的人在关注长江鲟,增殖放流时看到一条一条长江鲟重回长江,回归自然,那种感觉特别美好。”王柳燕说。

鲟回长江。守护这个江中精灵在长江自由繁衍生息,在长江边工作的检察官们,依然在路上。

长江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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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与恐龙同时代,是我国长江特有物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研究长江鲟生物学特性和人工繁殖技术,对恢复长江鲟自然种群,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黄河流域、黄海、东海和朝鲜汉江口曾有长江鲟出没的记载。如今,长江鲟仅分布于长江干支流,上溯可达乌江、嘉陵江、金沙江等支流。

(内容来源于中国自然生态百科数据库等网络资料)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