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冤假错案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地区,主人公佘祥林被当地司法机关认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监狱服刑11年,被害人张在玉“亡者归来”才让佘祥林沉冤得雪。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精神病)在与佘祥林吵架后走失,佘祥林也未能够及时报案,张在玉的娘家人怀疑张在玉是被自己丈夫佘祥林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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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同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的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为了确定女尸的身份,警方开始查找最近的失踪人口。他们很快就注意到了三个月前失踪的张在玉。于是警方叫来了张在玉的家人进行辨认。尽管女尸已经由于长时间的浸泡而面目全非,但张家人认为女尸的衣服穿搭、头发的长短及扎法、身高、长相、双手食指等等特征都与张在玉一致。

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父母谁能不认识自己的女儿?) 所以警方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佘祥林逮捕。加之,在当时由于DAN比对费用高昂,警方并未进行这一步骤。这也为后续的冤假错案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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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介绍采访

被逮捕的佘祥林在看守所内遭受到了无情的刑讯逼供(具体可能包括殴打、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等等方式)。他在长达十天十夜的严刑逼供下,最终因无法忍受而承认了一桩他并未犯下的罪行。也正是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佘祥林的人权和尊严,也导致了这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完结后随后交由检察院办理,检察院面对佘祥林的申冤也没有理睬(在当时本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以及单位的考核标准等原因,检察院选择了回避,没有为佘祥林申冤),随后将佘祥林向荆州地区法院提起公诉。在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裁判的过程中佘祥林案件的证据包括如下几种

1.尸体的发现和辨认:由于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无法直接辨认其身份。然而,经过张在玉(佘祥林的妻子)的家人辨认,他们认为这具女尸与张在玉失踪前的身高、体型等特征 相符,因此初步认定这具女尸就是张在玉。

2.刑讯逼供下的口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佘祥林被警方作为重点嫌疑人进行审讯。由于长时间被审讯和刑讯逼供,佘祥林最终无法忍受而承认了自己杀害妻子的罪行。

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便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最终佘祥林被屈打成招,“承认”自己杀害自己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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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玉

然而,佘祥林不服判决坚持上诉,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案件再次回到了荆州地区的法院。不久荆州地区法院再次判决佘祥林死刑立即执行,佘祥林再次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再次回到荆州地区人民法院。

之后由于无法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荆州中级人民法院便将案件交于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州地区的人民法院巧妙躲过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监督。

在狱中,佘祥林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在此期间佘祥林的父亲、母亲等家人一直在帮助佘祥林申冤。但最终也都无功而返。

遗憾的是在服刑期间佘祥林的母亲不幸去世,佘祥林也无法回去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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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祭拜自己的母亲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张在玉在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张在玉的归来让案件出现了转机。

随后,公安机关通过对张在玉的DNA进行鉴定,证实了张在玉的身份。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

2005年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之后在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了70余万元国家赔偿。至此案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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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11年的冤案得以昭雪,设想人生能有多少个11年,服刑11年母亲离世、孩子无人教养看管、青春的浪费……

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部门之间相互暗中沟通、百姓无处申冤等等情况都需要加以整改,佘祥林用自己11年的时光推动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