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把手机卡、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还是有人抵不住只要提供几张银行卡、帮忙取一下钱,就可以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这种不劳而获的诱惑。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骆某便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并代为线下取款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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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被告人骆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打麻将时认识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向骆某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转账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骆某同意后,与李某驾车到达普宁市,并在该市等待款项转入其银行账户。随后,骆某出借的银行卡收到被害人被诈骗款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骆某在普宁市一家银行内将卡内款项取现后交给李某,致使受害者被电信诈骗的钱无法追查。骆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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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帮助转移,且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数额达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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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提供银行卡的人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最底端,为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却导致被害人被骗钱款难以追回,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般而言,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转账行为,可只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转移资金,代为线下取款的,则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遵纪守法,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来源: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