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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局迅速部署对涉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关于组织对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处:

近日,云南省公布了《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实质性维保、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检验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而导致的较大特种设备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定期检验机构,存在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管控不到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事故电梯检验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等主要问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2名电梯检验责任人员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4名电梯检验相关人员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省局决定组织对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教育。各地要迅速将《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督导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开展警示教育,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整改,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承接的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问题隐患及时闭环处置。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局将会同宁波市局组织对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资源条件、检验检测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将移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吊销。

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024年5月17日

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情节严重"八大类情形和判断依据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