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消费者去菜市场买菜

或去小吃店买副食时

时常会遇到抹零的情况

这原本是商家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

然而

因两毛钱引发纠纷

买菜的赵婆婆将菜贩诉至仙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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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月,仙桃市民赵婆婆到某菜市场买蔬菜,赵婆婆将挑选好的蔬菜递给老板王某称重。王某一称,显示价格为16.8元,便随手搭点其他蔬菜,要求赵婆婆支付17元。赵婆婆表示只购买自己选取的菜,王某称按照16.8元付款即可,然而一旁的帮工却说只需支付16.5元。

我再给您加点其他蔬菜,一共17元。

称的多少就是多少,我只支付16.8元。

您支付16.5元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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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某和帮工说法不一致,赵婆婆遂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见吵不过赵婆婆,便将其推倒在地,造成赵婆婆受伤。接到群众报警后,警察调取了监控视频,查明了案件事实,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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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婆婆受伤后,在医院进行了7天的住院治疗,共计花费6000余元。随后,赵婆婆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

化解矛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陈爱国与法官助理周静前往接警派出所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并查看案发监控视频。随后,二人分别与赵婆婆、王某联系,向双方释法说理,“我确实不应该那么冲动,因为一点口舌之争就对赵婆婆动手。”王某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应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我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赵婆婆对王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最终,在陈爱国的主持调解下,王某当场向赵婆婆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000余元,在收到赔偿款后,赵婆婆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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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为买卖蔬菜抹零,王某因一时冲动,既受到行政处罚,又支付了赔偿款;赵婆婆则因一时口快,最终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大家在日常人际交往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切不可冲动行事,导致矛盾升级。如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请求赔偿。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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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 源: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