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是,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民告官”是否能够与官员见面以及官员是否真正参与解决问题。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但实践中却只到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这在实践中往往让被拆迁人空欢喜一场。那么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京康普法

最近,北京市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对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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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此外,新规还对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官员的出庭应诉“顺位”做了规定:首先,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如果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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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领域的案件中,“以打促谈”才是被拆迁人的目的,在涉及补偿、赔偿等的案件中适用调解,也是被告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规定的出台,促进了行政案件双方的调解,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