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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520,恋爱中的情侣为表达情意,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但浓情蜜意在前,分手之后也有不少情侣在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以至于美好的情感荡然无存。那情侣关系存续期间“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该如何认定呢?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今天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情介绍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明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被告于2017年9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于2018年2月约定每月偿还利息4000元,被告也一直按约定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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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结束后,被告便未再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也并未还款。原告小花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余万元。

被告辩称,其在借款后已向原告转账多笔款项,均应算作已还本金,并提举双方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4000元不等,上述款项共分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每月下旬转账4000元。第二种类型为“520”“999”“1314”等多笔特殊含义并备注为“情人节快乐”“新年快乐”等内容的转账。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该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针对不同类型转账,应当区别处理。

针对第一种类型,被告每月下旬转账的 4000 元,其规律的还款方式符合民间借贷按月偿还固定利息的特点,且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认可其按月偿还利息的事实,故此类4000 元数额的转账款项均系偿还的案涉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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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二种类型,即1314 元、999.99元、520元、1999. 99元等金额,均是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进行转账,如新年、情人节等节日,并附祝节日快乐等备注信息,不符合借贷的一般习惯特征,不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尚未支付的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因正常消费产生的密集、琐碎的转账,也应视为一般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亲密付、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的礼物,购买衣物、生活用品、吃饭等日常生活消费,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无偿赠与,不应当返还。对于大额财物与经济来往,需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情况、恋爱时长等综合判断是否为附条件赠与,基于婚姻缔结目的所支付的彩礼款、购置的车辆、房屋等,在分手后应当返还。

在恋爱期间的借款,基于感情因素在手续方面往往是不完备的,在对方不认可是借款的情况下,主张借款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恋爱期间借款的特殊性,建议在转账时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在微信、QQ聊天、短信等交流中对该转账性质与对方予以确认。

那么分手后,能否向对方主张青春损失费(也叫分手费)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在司法实务中认为青春损失费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虽然法律并不支持保护青春损失费,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的,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也不会禁止。一般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也就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如果是已婚人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其配偶有权利要求返还。

恋爱需谨慎,避免“恋爱脑”。建议男女双方在开始一段恋情之前,先对彼此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在享受爱情的时候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大脑,涉及借贷和附条件赠与的,最好备注好用途和性质,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作为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并不会介入私人情感关系,不应当对一分一毫都斤斤计较。

最后,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希望大家今天可以度过美好的一天!

内容来源:茫茫律海、新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水煮年糕

责任校对:水煮鱼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