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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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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晚王某富在郯城某饭店处吃饭饮酒后,近10时许当其离开,经过被告院内的小桥时,因桥面部分围栏缺失,致使其跌入近2米深的坑内摔伤,其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医疗费用49 830.45元。王某富以某饭店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求饭店赔偿损损失107 48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饭店是为王某富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通往就餐地点的小桥属于出入饭店的必经通道,该小桥应当充分保障过往顾客的安全,但该小桥部分护栏缺失,且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某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应对王某富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王某富处于酒后状态且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的责任可酌定5:5的比例承担。遂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王某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 362.63元。宣判后某饭店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饭店、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而言是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参与其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等。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标准为是否达到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饭店存在消费者饮酒等行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危险程度增加,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饭店的消费者,还应对饮酒后导致的不良后果予以高度注意,避免伤害等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自:山东高法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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