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

提供给他人使用

就能赚钱?

如此坐享其成的“兼职”

靠谱吗?

0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微信群看见一招聘兼职信息,于是添加对方微信和对方取得联系,张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3年2月7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将本人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对方使用,事后获利200元。

经核查,被告人张某提供给对方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23年2月7日累计异常进账55笔,合计1847287元,直接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起,关联被诈骗资金共计607203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诈骗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向被告人张某追缴违法获利二百元,予以没收。

02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出租出售“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所谓容易挣钱的“兼职”,它们都是披着兼职的外壳,实则进行网络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手机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坚决拒绝出租、出售、出借行为!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仁怀市人民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