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要他的命,只是想保护自己”!四川攀枝花,男子多年前为女儿定下娃娃亲,并收下朋友2000元彩礼,不料女儿长大后不满意,男子与朋友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被对方追至水塘,导致对方溺亡。男子辩称对方坐过牢,扬言要打死自己,只是被迫还手,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攀枝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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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是四川省宁南县人,彝族,出生于1973年2月,7年前外出打工时认识杨先生,两人兴趣相投、无话不谈,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只恨性别相同,无法结为夫妻。

正好黑先生有个女儿,杨先生有个儿子,两人年龄相差3岁,双方为子女定下娃娃亲,杨先生还支付给黑先生2000元彩礼钱。

事发当年春节,黑先生女儿看完杨先生儿子后表示不喜欢,不愿和他结婚,黑先生2次找到杨先生要求退亲,并愿意赔偿2000元彩礼,还可以多赔点其他损失,但杨先生不同意。

二人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矛盾,事发前一个星期,黑先生将赔偿金额增长至1万元,但先生的舅舅王大爷不同意退婚,双方仍未谈妥,多年情分烟消云散。

事发当天16时许,黑先生与杨先生电话约定,当天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煤矿工地见面,晚上20时许,黑先生到太平乡煤矿工地,找杨先生商量子女退亲事宜。

黑先生将赔偿金额增至2万,并称:我们还是往好的方面走,好好把事情解决!但杨先生仍不同意,并把黑先生叫到一个山坡上,捡起一个石头砸黑先生,但被黑先生躲开。

黑先生火冒三丈,也捡起一个石头,正好砸到杨先生脑门上,杨先生头部受伤后倒地,黑先生见状逃跑,跑出200米就被杨先生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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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追逃过程中,为挣脱杨先生的抓扯,黑先生跳至旁边的鱼塘内,杨先生被顺势带下鱼塘,在鱼塘内黑先生将杨先生头部按进水里。

杨先生不会游泳,在水里不停挣扎,黑先生见对方头挣扎出水面,又将其头部按进水里,一段时间后,杨先生的双手开始抽搐,随后不再挣扎。

此时有人用电筒照,黑先生不再按杨先生的头,而是往岸边爬,一个女人大喊“打架了”,黑先生回复“我们喝酒醉了,没事”。

女人发现有个人在水里后大喊“救命”,黑先生因害怕而逃跑,事后,黑先生经过工地返回家中,将此事告诉其妻和妻弟,称杨先生可能被自己打死。

在家人劝说下,黑先生于当晚23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黑先生,杨先生家人要求黑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庭审中,黑先生提出以下3点抗辩:1.我没有将杨先生的头按进水里,我只是把他推开,我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致人死亡。

2.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应该赔,但自己无赔偿能力,希望亲属代为赔偿。

3.自己是自首、初犯;一时冲动,激情犯罪;被害人有过错。

4.杨先生以前坐过牢,脾气不好,如果我不把他弄死的话,他就要把我弄死,我害怕他报复我,所以把他的头往水里按。

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可排除死者常见农药、鼠药及酒精致死可能,其头部有三处不规则头皮挫裂创、右前颅底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

同时,死者支气管内有泥沙样附着物、双肺呈水性肺气肿样改变,结合现场调查及死者尸体漂浮于现场鱼塘中,综合分析,死者系颅脑外伤后坠入鱼塘中导致溺水窒息死亡。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黑先生与杨先生因纠纷发生打斗,虽然是杨先生率先用石头砸人,但黑先生将杨先生头部打伤后,又把杨先生按进鱼塘。

明知对方可能不会游泳,仍然持续按住其头部,并导致对方不再挣扎为止,其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故意,不具有防卫性质,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黑先生辩称“没有将杨先生的头按进水里,只是在水里将他推开,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无证据证实,且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4名证人的内容不符,不能成立。

虽然黑先生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

黑先生辩护“被害人有过错”,经查,双方因退娃娃亲产生矛盾,协商过程中黑先生致杨先生死亡,杨先生并无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虽然黑先生当庭翻供,无法成立自首,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对黑先生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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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黑先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法院判决,黑先生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1898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