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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0年,北京知产法院刘仁婧法官对涉亚马逊被诉侵权的发明专利案件枉法裁判。在“领导硬压了“、“没有创造性问题落在纸面也要是创造性问题”的案件中(2018京73行初6498号),刘仁婧法官不仅偷换概念,而且篡改对比文件内容和权利要求特征,还捏造与事实证据相悖的17年前的公知常识。

判决中,刘仁婧法官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压缩”篡改成“压缩”,用“编码压缩信号”公开“编码解压缩”信号。在2005年专利的优先权日,手机还不能与高清电视相连通信,也不传高清多媒体信号;但刘法官偷换概念,不仅通过高清电视的端口公开专利发明的“手机中的高清多媒体输出接口”,还篡改IEEE线路以公开专利发明的“通过电视给手机充电”!尽管现有技术明确显示IEEE不能给手机充电!事实上,刘仁婧法官的IEEE线路和所有证据在今天(专利优先权日19年后)依然无法公开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

刘仁婧法官2021年无效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的枉法判决源于2018年专利局复审委的张琳和宋作志基于虚构的公知常识和篡改的证据的无效判决。复审委的张琳和宋作志的枉法裁判是由于“领导硬压了”,“没有创造性问题,落到纸面上也是创造性问题”,“哪敢说出领导是谁呀!”,“除非不想干了”!

专利权人拿着录音证据数十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均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为了掩盖枉法裁判的事实真相,张琳和宋作志的幕后不法势力和保护伞勾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刘仁婧法官和刘义军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岑宏宇法官等驳回了专利权人对复审委的张琳和宋作志的枉法判决的上诉。

中国专利局纪检一处张高昂处长于2020年1月接到了专利权人的举报。不止十余次,专利权人当面和通过电话询问张高昂处长在查清真相的过程中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张高昂处长在见面时对专利权人的询问环顾左右而言他,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专利权人2020年邮寄给中央纪检委在专利局的巡视组薛利组长的举报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专利权人通过举报电话确认巡视组已于2020年6月份收到举报信。

自2020年11月,一位自称是来自中央纪检委的姓庄的男士多次给专利权人打电话索要“其他的证据”。此人拒绝告诉专利权人他的名字,询问专利权人“都在哪个网站举报了”,但对违法的事实却漠不关心。此人的电话是(10)6208.6498和(10)8865.1515。

2021年5月18日,市场监督局纪检王薇薇女士告知专利权人自2018年的三年的数十次举报还没有立案!王薇薇告知专利权人:“(被投诉人)有错误,会处理”。随后就销声匿迹。王薇薇女士电话是(010)8865-1521。

为了掩盖其黑白颠倒的判决,北京知产法院刘仁婧法官伙同书记员国佳扣押专利权人的上诉!五个多月中,国佳代表刘仁婧法官20余次撒谎。例如,2021年4月7日,在刘仁婧法官和书记员国佳非法扣押专利权人的上诉三个月后,国佳通过电话告知专利权人其已于二月底将专利权人的上诉材料(“二月份的最后一批”)通过机要部门转交最高法院,尽管专利权人提醒国佳:“人在做,天在看!”国佳依然撒谎说,最高法院“不可能没收到”。并且承诺将机要号通过email发给专利权人。但是两个月过去了,专利权人没有收到其发来的机要号,专利权人给国佳和刘仁婧发的十个email没有回复。国佳承诺提供“机要号”后的两个多月中,专利权人给国佳和刘仁婧法官打了数十个电话均无人接。

2021年4月19日至5月上旬,最高法院立案部门的张女士数次联系国佳,被告知国佳由于工作忙没时间提交专利权人的上诉。2021年5月24日,“大法官留言”收到专利权人的举报后,电话通知专利权人“确实确实没有被提交”!专利权人的上诉权差一点就被刘仁婧法官和书记员国佳剥夺!

刘仁婧法官和书记员国佳通过撒谎阻挠专利权人上诉的原因显而易见、众目昭彰!

专利权人在2020年11月30日刘仁婧法官的庭审中公开了复审委枉法判决相关的录音证据。然而,本应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公之于众的庭审录像竟然是刘仁婧法官非庭审时的玉照!尽管对应着庭审时间的分分秒秒,但不是真实的庭审现场和庭审实况!(2018京73行初6498号)

专利权人的2018京73行初6497号上诉案在刘义军法官的法庭庭审于2020年1月7日完成。尽管复审委的错误证据确凿,刘义军法官却拖延了十一个半月没有判决。在刘仁婧枉法裁判的第四天,刘义军法官抄袭刘仁婧法官的枉法判决。

专利权人在过去四年中,数十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靳学军、王金山、副院长杜长辉、宋鱼水等院领导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纪检、北京市纪检、中央纪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纪检、最高人民法院纪检、中央第四巡视组、和中央第一督察组实名举报, 但是,从未收到任何回信!这说明幕后保护伞的存在并权高位重!

应中国百姓强烈要求,专利权人继续全网曝光纪检和法院对投诉曝光的不法行为的处理。请读者关注和评论。如果读者也曾是北京知产法院刘仁婧法官和/或刘义军法官和/或君合律师王昭林和/或魏宇明违法的受害者,请联系我们。email:13212703836@163.com。让我们一起勇敢地面对法官不法和社会霸凌,只为更多的人能生活在公平正义中!

刘仁婧法官/刘义军法官/岑宏宇法官等和插手案件审判的幕后“保护伞”涉嫌触犯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 包庇罪包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如果事先与犯罪人通谋,即事先有共同犯罪的约定,那么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理由“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43条 审判人员职责“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