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查破僵局

追加股东解“薪愁”

南法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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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城法院在执行廖某等34人与南平市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时,针对商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依法执行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促成双方和解并执行到位30.6万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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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叶某等34名员工受雇于南平市某商业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解聘了所有员工,却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34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共计30.6万元。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裁决结果,员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眼看案件要进入终本程序,这些员工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没有着落,法官着急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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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找到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再次对案件进行梳理,切换执行角度思考,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法官当即向廖某等人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引导其通过申请执行审查程序来重新发现可执行财产。经审查,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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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非常愿意支付补偿金!您看能不能帮忙约见申请执行人。”收到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失联多时的周某打来电话,强烈要求和解。执行法官当即组织周某与申请执行人代表就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在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经法官居中调和后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随着周某将执行款30.6万元打入执行账户,本案也顺利画上了句号。

民生案件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浦城法院将始终立足“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转换思路、主动谋划、能动司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真正正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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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审:朱 丽

责编:徐帆丽

编辑:综合办

供稿: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