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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增权利用担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粮食局副局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安徽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获取补助、办理证照、投资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91.2032万元,其中6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增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增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杨增权当庭表示不上诉。(亳州市纪委监委)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2023年12月15日通报,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监委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杨增权忘本变质,政德不修、私德不正,辜负组织信任;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在人事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放任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私欲膨胀,靠粮吃粮、靠农吃农,公然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获取补助等方面谋利,大肆收受贿赂。

杨增权严重违反组织要求、廉洁要求、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由省监委给予杨增权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