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好事须相让,恶事莫相推”,中华民族一向热情好客,每个人都有着乐善好施的美好品质,对自己的朋友更是十分大方,家里如果恰好有果树,那么自己的朋友都可以大饱口福。

但是“恶事相推”却又是人性中真实存在的缺点,朋友之间没有利益纠葛的时候和和气气,一旦出了什么问题,丑恶的嘴脸很有可能因此展露,就连一个梨子都有可能扯上官司。湖南的刘女士就因为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术后向同事索赔13万元,浏阳法院给出了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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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和黎先生都在刘洋的一家花炮厂内务工,平时两人关系较好,下班之后双方都经常带着伴侣一起吃饭,氛围十分融洽,虽然同事,但就像朋友一样往来。

在平时的交谈中,刘女士得知黎先生家里有一棵梨树,每一年都能结很多果,并且黎先生还说自家种出来的果子又大又甜,十分充足,刘女士听了之后觉得口内生津,便一直想着去摘几个尝尝。

转眼到了梨子成熟的季节,刘女士带着另外一个同事主动去了黎先生家里,但是黎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当天也不在家,而是忙着处理其他事情,所以家里只有妻子阿梅(化名)接待。

待客之道最主要的就是热情,阿梅本就好客,看到是丈夫的同事自然更加热情,主动给他们倒茶倒水,得知刘女士是为了讨几个梨子时更是主动进屋拿了一根竹篙,刘女士说要哪一个梨子她就将哪个梨子打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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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大梨子应声落下,刘女士和同事蹲在地上喜不胜收,恨不得直接将这免费的梨子塞进嘴里,同时不断感谢着阿梅的馈赠。就在这个时候,刘女士突然又抬头看了看树上的梨子,正巧一个梨子从枝头脱落砸在了她的左眼上面。

高空坠物的力量非同一般,而阿梅家里的梨树长得十分高大,梨子个头又大又沉,所以径直砸在眼睛上的后果不容小觑,刘女士当时就被打得坐在了地上,阿梅见状赶紧查看,刘女士称自己没有事之后便带着梨子走了,阿梅便也没有在意,黎先生回家之后随口跟他提了一嘴。

刘女士走后本来也以为只是小事情,但是回家之后感觉眼睛越来越痛,甚至到了睁开眼睛都很困难的程度,于是赶紧去诊所查看情况,诊所的医生看了之后没有看出端倪,给她开了点眼药水,嘱咐了几句便让她回家。

又过了二十来天,刘女士觉得自己的眼睛越来越严重,只好在丈夫的陪同下去大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医生建议她赶紧住院接受治疗,无奈之下她只好办理住院,并接受了15天的治疗,进行了手术,前后一共花费了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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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几个免费的梨子搭进去1万多元,刘女士感觉自己很不值,于是和黎先生进行商谈,希望他给自己垫付医疗费用并进行一定的赔偿,对此黎先生感觉十分诧异,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他还是给了4000元以表歉意,毕竟刘女士是在他家受的伤,而给了4000元之后他觉得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

不过刘女士却并不罢休,认为黎先生必须负责到底,多次协商无果之后,一纸诉状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为此她还特地做了伤情鉴定,鉴定显示她的左眼损害已经到了十级伤残。因此她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

事情到了这一步,已经完全不是一个梨子的问题了,黎先生只好与她进行“博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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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假如黎先生确实对刘女士造成了侵权,无疑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民事赔偿,但关键是他们两人之间并不存在侵权一说。

刘女士在没有告知黎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去他家摘梨,阿梅本着热情好客的原则主动给她打梨子并且不收费,这一过程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合约关系或者协议关系,更没有利益纠纷。

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没有权利义务的关系,李先生和阿梅就不需要对刘女士负责,而且刘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站在树下存在一定的危险,应当主动规避这种风险,而不是找阿梅和黎先生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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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有情况,法院认为刘女士住院接受治疗与阿梅打梨这一行为动作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刘女士和她的家人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但是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阿梅与黎先生两人的行为本来有利于增进邻里和谐,本身也没有让刘女士受伤的故意,并且还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4000元,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无需再审。

这一判决结果公布之后,赢得了网友们的纷纷点赞,黎先生和妻子也终于松了一口气。刘女士本来就是受人恩惠,最后却又想要别人对自己负责到底,这种做法实在不够道义。